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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施
    時間:2016-02-14 13:00:03

      食藥受理投訴60日內需反饋處理結果

      為更好地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1月1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該辦法自3月1日起實施。

      《辦法》進一步細化投訴舉報辦理程序。首先,明確轉辦要求。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藥監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辦法》明確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及投訴舉報機構。

      該辦法明確食藥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管理的職責,強調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職責;重心下沉,明確屬地受理原則。

      規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藥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藥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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