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的豆芽
時間:2016-03-08 17:29:29 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答復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如何處置經營者經營芽苗類蔬菜中含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請示》一文中明確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原文如下:
總局辦公廳關于經營者經營芽苗類蔬菜中含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144號
2016年03月08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處置經營者經營芽苗類蔬菜中含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請示》(閩食藥監食流〔2016〕4號)收悉。經商農業部門,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5年第11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行有效,應當繼續嚴格執行。
二、《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NY/T 1325-2015)為農業部發布的標準。農業部認為,《公告》規定豆芽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訂《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時,為落實《公告》規定,增加了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中6-芐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標,參照《食品中6-芐基腺嘌呤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GB/T 23381—2009)定量檢出限0.02mg/kg,規定了綠色食品芽苗類產品中的6-芐基腺嘌呤限量值為0.02mg/kg,與《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3月4日
中食網版權及免責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中食網” 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食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食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 “來源:XXX(非中食網)” 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QQ:2427031969 郵箱:2427031969@qq.com。
1、凡本網注明“來源:中食網” 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食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食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 “來源:XXX(非中食網)” 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QQ:2427031969 郵箱:24270319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