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日,黎先生以1.8萬元從昆明某大藥房一次性購買了57瓶美國某品牌的保健食品。隨后,黎先生以該食品包裝存在標識不清、食品含有“違禁”成分等理由,向商家索要10倍賠償。商家認為對方是“惡意敲詐”,拒絕妥協。于是,黎先生一紙訴狀將大藥房告上法庭。昨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糾紛。
“一般來說,遇到消費糾紛,雙方多會在協調中達成一致意見,很少通過訴訟來維權!狈ü僬f,按現行《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賠償金額一般為商品的10倍以下。消費糾紛訴訟中,也很少有市民提出10倍賠償的要求。“提出10倍賠償訴訟的,在一些職業打假人的投訴中比較常見!狈ü僬f,職業打假行為有助于凈化市場,所以一般職業打假人對有問題的產品都會大批量地購買,并要求對方按照最高標準進行賠償。
據介紹,商品信息標注不全;商品無質量標識;食品違法添加藥品,這是許多職業打假人訴訟中提出的3個套路。法官表示,很多商家對商品的標注事項重視不夠,對商品外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的用詞、執行標準、慎用字樣等內容缺乏關注,甚至部分商家認為消費者一般不會關注標簽標注事項而疏于管控。而很多職業打假人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通過10倍索賠的方式維權。
律師觀點
知假買假仍可主張10倍賠償
對于通過訴訟討要10倍賠償的做法,有人認為,黎先生并不是因為生活所需而購買涉案商品的消費者,而是專門以購買不符合質量規定的商品敲詐勒索經營者并以此獲利。黎先生并沒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成實際損害,因此不應獲得10倍賠償。
“10倍賠償的規定,并不是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痹颇媳b律師事務所陳維鏢律師則認為,黎先生作為消費者,購買食品后發現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要求賠償是在行使法定權利!爸儋I假”行為并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不影響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
記者 夏體雷(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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