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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食用野生動物 最高罰其價值的20倍
    時間:2020-04-02 14:12:53 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3月31日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就該條例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紅透露,《條例》在原條例“野生動物保護”一章增加了“棲息地保護”的內容,突出加強全鏈條監管和“三個禁止”,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最高可以罰其價值的20倍。

      修訂背景

      現行法律、條例對部分野生動物是否禁食無明確規定

      省人大農村農業委主任委員溫捷香在發布會上介紹,此次修訂立足省情實際,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溫捷香表示,廣東是野生動物資源大省、貿易大省、消費利用大省,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方面,棲息地因得不到應有保護而日益萎縮。其次,部分群眾存在濫食“野味”的陋習,“野味”市場和貿易巨大,違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情況屢禁不絕。如果不對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等行為全面加以管控,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全面禁食的目標就將落空。

      同時,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條例》重在保護,主要禁食范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三有”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一個漏洞。

      另外,保護管理體制不順,部門職責邊界不清,監督管理不到位,執法處罰力度不足。

      條例亮點

      全鏈條管控是《條例》亮點之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紅表示,修訂后的《條例》主要體現了四方面特色:

      首先,堅持在“兩個堅決”上立制度。《條例》堅持在“兩個堅決”(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上立制度、嚴處罰。

      其次,堅持落實落細上位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確立了“史上最嚴”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制度,《條例》在保護從嚴、執法從嚴、處罰從嚴三個方面下功夫,切實保證國家法律和《決定》的有效實施。

      同時,《條例》堅持嚴而有度。在突出“三個從嚴”的基礎上,做好與畜牧法、漁業法等法律的有效銜接,把握好幾個界限,不搞一刀切,做到“嚴而有度”。

      例如,《條例》明確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的規定執行;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按照《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同時還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堅持全鏈條管控。分別設置專章對人工繁育、獵捕、交易、食用作出嚴格規定,依法加重對違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修訂內容

      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范圍

      余建紅透露,《條例》共9章48條,在原條例“野生動物保護”一章增加了“棲息地保護”的內容,突出加強全鏈條監管和“三個禁止”,增設“執法監管”一章。相比原條例,增加了兩章17條。

      余建紅介紹,《條例》擴大了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范圍。據了解,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主要從保護的角度對三大類(國家重點、省重點、“三有”)野生動物的保護作出規定,范圍比較窄!稕Q定》在法律禁止食用規定的基礎上,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出了補充規定。《條例》根據《決定》,將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納入《條例》調整范圍,明確禁止獵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范圍。

      同時,《條例》在第二章增加棲息地保護的相關內容,明確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形式予以保護;明確將國家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植物園、城市公園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或者生態廊道,列為禁獵區。

      擴大禁止獵捕范圍,杜絕食用獵捕

      余建紅表示,《條例》將禁止獵捕的范圍擴大到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將合法獵捕的用途限定為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等非食用性利用,堅決杜絕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行為。

      《條例》落實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規定,對禁食范圍的規定與《決定》保持完全一致,明確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關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此外,《條例》還細化禁食措施,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以及行業自律管理和信用管理作出細化規定。

      非法食用最高可罰其價值的二十倍

      余建紅表示,《條例》落實《決定》要求,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予以加重處罰。

      余建紅透露,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對違法食用者的處罰過輕。

      《條例》修改后規定,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倍數進行處罰,對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罰到其價值的二十倍,比征求意見稿確定數額的罰款更嚴更重。

      焦點問答

      哪些動物能養殖食用?

      《條例》中明確禁食野生動物,今后哪些動物能夠養殖食用?省農業廳副廳長馮彤表示,全國人大的《決定》中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均全面禁止食用。

      馮彤表示,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且核準為按國家重點保護的。

      可以繼續養殖、食用的水生動物分為幾種情況: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物種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以及依據《漁業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動物,可以繼續養殖、食用。

      關于兩棲爬行動物,農業農村部正在和國家林草局協商,調整完善相關的目錄和配套規定。目前已明確中華鱉、烏龜、牛蛙、美國青蛙等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可以養殖、食用。

      僅野外種群列入《公約》核準名錄的人工繁育種群,如黃喉擬水龜(人工種群),嚴格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養殖利用(包括食用)。

      “農業農村部目前正在抓緊制定配套法規政策和調整相關名錄,我們將密切關注進展,按照最新規定嚴格執行。”馮彤說。

      采寫:南都記者 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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